拒绝侵犯!金彭以身作则捍卫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1-07-01 17:4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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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五”规划提出: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加快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立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健全仲裁、调解、公证和维权援助体系,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等,一系列部署要求,充分表明了知识产权工作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电动三轮车行业商标侵权等不正当竞争事件频发,作为电动三轮车行业的领导者,金彭集团正以身作则,用实际行动捍卫知识产权,为行业树立标杆。

 

  今年上半年,三例关于金彭起诉商标侵权的案件判决结果出炉,金彭全部胜诉!“金彭*”“金彭知音”“金彭小*王”这些打擦边球蹭热度的品牌,严重侵害了金彭品牌的商标权!遵守法律、维护权利,金彭拿起法律武器,阻止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捍卫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案例一:【金彭集团诉大*机车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

 

  近年,江苏大*机车有限公司、宿州市九*电动车经营部未经江苏金彭集团有限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电动三轮车上标有“金彭*音”字样,与金彭集团的第7366798号商标构成近似,使用商品相同,且生产的电动车销售范围、销售渠道、消费者群体与金彭牌电动车的销售范围、销售渠道、消费者群体高度重合,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电动车为金彭集团产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未经金彭集团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金彭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021年1月14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判决结果: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金彭集团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案例二:【金彭集团诉大*车行等侵害商标权】

 

  被告葫芦岛市南票区高桥镇大*车行、丰县*彭电动车厂、和*公司未经原告金彭集团许可,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电动三轮车上标有“金彭小*王”字样,与金彭集团第7366798号商标构成近似,使用商品相同,且生产的电动车销售范围、销售渠道、消费者群体与金彭牌电动车的销售范围、销售渠道、消费者群体高度重合,其主观恶意明显,侵权范围广,产品样式多,销售额大,侵权商品价值高,给金彭集团造成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大*车行、丰县巨*电动车厂、和*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金彭集团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主观上具有攀附的故意,客观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及其来源产生混淆,应认定侵犯了金彭集团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1年2月8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判决结果: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金彭集团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动三轮车产品;赔偿原告金彭集团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22万元。

 

  案例三:【金彭集团诉湄潭县安*车行等侵害商标权】

 

  被告湄潭县安*车行、*丰电动车厂、嘉*公司未经金彭集团许可,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电动三轮车上标有“金彭*”字样,与金彭集团的第7366798号商标构成近似,使用商品相同,且被控侵权电动车的销售范围、销售渠道、消费者群体与原告金彭牌电动车的销售范围、销售渠道、消费者群体高度重合,相关公众误认为被控侵权电动车为原告产品,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考虑到经过金彭集团公司对“金彭”注册商标的持续使用及宣传推广,该注册商标已经在相关市场具备较高的知名度,被告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主观上具有攀附的故意,客观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及其来源产生混淆,应认定侵犯了金彭集团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1年4月30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判决结果: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赔偿金彭集团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计20万元。


  金彭几起商标侵权案的胜诉,对于制止非正常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引导、规范行业主体依法正当申请注册商标,在社会公众中树立正确的商标注册与保护观念,维护诚实信用、规范有序的商标法律秩序,维护公平竞争、风清气正的行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当前我国经济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在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中,知识产权保护是其中的关键一环,维护知识产权不只是企业的责任,更是全社会的责任,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打击侵权行为,激发更强劲的创新发展动力。